各学院、各职能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现决定开展第二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选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创业导师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校内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创新创业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类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2.指导过“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
3.作为创业导师指导过学生项目团队运营,成效显著;
4.承担、熟悉创新创业工作的资深工作人员;
5.具有创业咨询师、双创导师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三)校外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创新创业类讲座或担任过学校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评委;
2.作为创业导师指导学生项目团队运营,成效显著;
3.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某领域较成功的创新创业经验或有辅导创业者创业成功的经历;
4.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
5.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以及有关部门、其他高校和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
6.出资为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建立基金或奖励。
二、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按照《湖北商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二)在创新创业学院的指导下定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讲座、沙龙或项目咨询,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
(三)对入驻我校创新创业基地的学生创业团队,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帮助,协助创业团队学生解决企业在孵化中遇到的困难;
(四)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向校内的创新创业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五)按具体约定,校外创新创业导师主动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指导的学生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七)保守学生创业团队的商业秘密。
三、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校内导师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按照《湖北商贸学院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课时计酬实施方案》发放课时费;
(二)校内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比赛,奖励按照其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三)校内导师每年优先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培训;
(四)校外导师受邀到学校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或开设相关讲座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五)参与湖北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路演以及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
(六)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外导师及其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七)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按指导的项目类型、项目数量、质量及项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宣传表扬、技术及资金入股等奖励;
(八)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四、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方式
(一)创新创业导师由本人自荐,或学校领导、二级学院及其他组织机构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
(二)填写《湖北商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推荐表》。
五、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
(一)创新创业导师团队由创新创业学院管理;
(二)校内导师每年末接受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考核,按照导师总人数的20%评选出本年度优秀创新创业指导老师,给予特别奖励;
(三)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学院根据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积极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师积极申报;
(二)参加选聘的导师请填写《湖北商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推荐表》(附件1);
(三)各学院应于12月15日17:00 前将推荐材料纸质档交到创新创业学院就业创业办公室(创新创业基地302室),电子档发送到hbsmjycy@163.com
(四)联系人:解义龙,联系电话:027-86648398,
创新创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